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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表日期:2009年1月12日        编辑:jjlyk   有8474位读者读过此文 【字体:  

九江县三中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

学校所有的物品是保证正常教学的必要手段,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。为了加强对物品的管理,保证其正常运作,使用操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避免公共财物铺张浪费、人为损坏、流失等。特定以下制度

一、如因下列原因致使物资损坏者,予以批评教育,同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责令赔偿和处分。

1.因责任事故引起水、电、火灾害等,造成重大损失者。

2.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按技术规程擅自操作者。

3.把公共财物挪作私用者。

4.实验楼的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健身器材、微机室、会议室、图书室、阅览室、心理咨询室、美术室、音乐室、医务室等,由相应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,如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损坏、丢失者。

5.不按操作规定,擅自拆卸或改装财物损坏者。

6.各办公部门公物由部门负责人管理,如有损坏,落实责任,由责任人照价赔偿,查不清责任的由该部门集体赔偿。

7.损坏公物,要及时报修,属于正常损坏,经总务处审查,免予赔偿;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,按原价赔偿;故意损坏的,加倍赔偿,并按学校规定给予校纪处分。实行谁使用谁管理,谁损坏谁赔偿的制度。其中,每个班级教室和备用教室(由教务处交付的教室)公物包括门窗、桌椅、电扇、讲台、电脑、投影仪、日光灯、开关、插座、黑板、墙壁等,实行责任制,由班主任负责,包干到人,落实到位。并纳入班级考核。(宿舍公物包括门窗、电扇、开关、日光灯、床铺、自来水等,须加倍爱惜,树立节约用水用电意识,如宿舍卫生间漏水、漏电等现象,知情不报者,政教处将宿舍考核以0分处理。

8.严禁私接电源、私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,一经举报查实,除赔偿外,并按学校所规定的制度处理。)

二、赔偿责任

1.损坏赔偿: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,按修复费用的200%100%80%50%20%计价赔偿。

2.丢失赔偿:同上,确系失窃者,由学校领导另行处理。

3.赔偿责任一经确立后,由总务处安排赔偿收费和修理。

4、附学生课桌椅价格表:

1)换桌面25元;

2)换椅面20元;

3)换椅背12元(不包括铁架)

4)电焊桌、椅脚10元;

5)电焊桌、椅脚加杠18元;

6)加螺丝每个1元;

7)升降铁每付18元;

8)靠背管20元。

三、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,玩忽职守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发生事故隐瞒不报,推脱责任,态度恶劣,后果严重者,除责令赔偿外,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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